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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的基本原则
对外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应根据《统计法》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中所规定的内容,分为无偿提供和有偿提供两种方式。
二、统计信息资料提供时限
1、月(季)报、年报快报、预报等报表应通过审核、评估,上报省局并经省局审核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
2、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统计资料有特殊要求,应由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提供。
3、《扬州统计年鉴》尚未正式出版前,对外提供上年数据仅限统计公报范围;党委、政府因特殊需要,需提前使用尚未正式公布的年报数据,应由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供。
三、主要指标具体按下列时间对外提供
(1)《统计公报》:在2月28日前对外公布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季度形势分析报告:在季后16日对外提供上季度有关资料。
(3)GDP月度核算资料:在月后15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4)工业生产情况:在月后8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工业效益情况在18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5)固定资产投资:在月后12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6)利用外资:在月后10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7)企业景气指数:在季后6日对外提供上季有关资料。
(8)进出口总额:月后14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后8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后10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11)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在季后20日对外提供上季度有关资料。
(12)消费价格指数:在月后6日对外提供上月有关资料。
(13)有关普查、抽样调查、专项调查资料:根据省局统一要求,或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及时对外提供。
(14)《扬州统计年鉴》:每年6月15日前正式出版。
上述"对外提供"指对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四、统计信息资料无偿提供范围
1、我局每年定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统计公报》、月度经济形势分析等统计资料,或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无偿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2、市四套班子领导所需资料,按其所要求的内容提供。
3、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所需资料,按市领导要求予以提供。
4、《扬州统计年鉴》、《扬州统计月报》等资料向市四套班子领导无偿提供。
5、市直各部门如需统计数据,原则上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提供内容范围仅限于公开出版和编印的内部资料,采用摘抄、复印等方式;已公开出版、发表编印的统计资料原则上不再予以提供。
6、对其他城市统计部门,按资料对等交换的原则提供公开出版资料或编印的内部资料。
7、省、市各新闻单位如需统计资料,必须出示单位证明和有效证件,提供范围仅限于公开出版的资料。已公开出版的统计资料原则上不再予以提供。
五、统计信息资料有偿服务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个人如需要我局提供统计资料,必须出示单位证明和有效证件,提供范围仅限于公开出版的资料,实行有偿服务。
2、市四套班子以外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我局加印、提供《扬州统计年鉴》、《扬州统计月报》等出版资料,实行有偿服务。
3、凡所需资料用于营利性、课题性、个人著作、学术论文等,或现有公开出版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需进行加工、整理和重新调查收集的统计资料,应视工作难度和工作量等情况支付一定的费用。
六、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的责任部门
综合处是我局对外提供统计信息资料的责任部门,并负责协调有关处室协助进行有偿和无偿服务。对于统计信息资料的无偿提供部分,凡综合处已掌握的资料由综合处按规定直接对外提供;综合处不掌握的资料由各队、处负责协助完成,各队、处进行再加工整理的资料,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交综合处统一对外提供。特殊情况下,各队、处可以在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有关统计信息资料公布范围对外提供。为维护全局资料的一致性,凡各队、处、室向外提供的资料均需送综合处一份备案。
七、不得对外提供的资料和内容
1、原则上不能通过电话提供统计资料。
2、国家八部委《关于经济工作中秘密及秘级具体范围的通知》(国保发[1997]5号)及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或文件中涉及的统计资料不予提供。
3、涉及到单个企业、家庭和个人的调查资料不予提供。
4、部门统计的原始资料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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